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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网络拍卖”――专家有话说

发布时间:2016-08-22 15:40  发布者:  访问次数:2794次

“司法网络拍卖”――;家有话说

单一网上拍卖并不能防止拍卖前可能产生的利益交换

--------网上司法拍卖面临的困惑

          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新闻发言人 干平  
     2016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日,最高法院举行了;闻发布会,最高院执行局负责人在解读这个规定时,强调了网上司法拍卖对于防止操纵拍卖的的作用。认为由于推行了网上拍卖,从而有效的防止了传统拍卖恶意串通和不规范行为,拍卖过程因此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时隔一天,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除了用同样的口径;传统拍卖、拍卖行业泼了一阵脏水以外,声称浙江、江苏两省实行网上司法拍卖两年来,拍卖质量上升,实现了“零”投诉。其实,大家心知肚明,上述言辞是不符合实际的。实践中,按照公告公布的法官联系电话,要么打不通,要么一推了之,这是常态。对于价值巨大的执行资产,拍卖;不了解情况,你敢参加拍卖吗?笔者相信,全国已经实现了网上司法拍卖的中级法院以及县、区法院执行系统的法官们心中比谁都清楚,而最高院执行局、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执行局本身并不承担司法执行工作,说些不符实际的话,会在法院内部和知情者群体中失去公信力和威信。
    另外,有无投诉,也应该让事实说话。o然已经由法院组织拍卖、法官操刀拍卖活动,发生问题,向谁投诉,谁来接受投诉、谁来处理投诉?即便是告了,也不会立案,总不能让法院审理法院、让法官审判法官吧。法官既要负责执行、负责其他工作,还要操刀拍卖,而拍卖并非法官专长,即便是有三头六臂,也忙不过来,出错必o的,刻意回避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全部上网拍卖的河南省宝丰县法院,错将别墅当普通商品房拍卖成交,买受人网上成交后无法得到标的且投诉无方,媒体早有报道,执行效率提高没有的结论缺乏依据。笔者对此不想过多发表意见,到是想通过对拍卖程序的描述,来分析单凭网上拍卖o否完全防止恶意串通、防止腐败。
    拍卖拍卖是个系统工程,负责任的说,召开拍卖会,拍卖师主持拍卖竞价,直到最后落槌成交,仅仅是拍卖流程中的一个环节,一个时间很短的过程。
    拍卖活动肇始于委托人提起拍卖委托,按照时间顺序,以下环节是必须的:拍卖机构接受拍卖委托,就双方责权利进行谈判、签订拍卖委托合同、接受拍N标的(属于动产的,拍卖公司将会将其移动到自己能够控制的仓库等,不动产,另有工作流程),与委托方 有关管理或者当事人员取得联系,查看标的(包括踏勘现场、记录有f情况、拍摄照片、录像等)、走访有关部门(走访物业管理,了解是否拖欠物业管理费等;走访政府管理部门,了解是否欠费欠税、有否违章违规,有否拖欠罚款、保险费等是否实心房等)、编写拍品招商资料、发布拍卖公告、接待来电来访咨询,组织看样,接受竞买登记、组织拍卖会、f持拍卖竞价、收交拍卖成交价款,成交价款拨付委托人(司法拍卖需要法院下裁定书等),移交标的,协助买受人办理权属过户手续,对拍卖活动进行总结,资料归档等。拍卖行业将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拍卖前、拍卖中、拍卖后。
    所谓拍卖前,是指拍卖会召开前的所有工作,这一阶段,是关系标的能否拍卖、最终拍卖质量如何最为至关紧要的工作。拍卖行业有一句十分著名的话,叫做“台上一槌,台下半年”,从中可以知道,拍卖前的工作量之大。尤其是司法拍卖,由于司法拍卖是因为涉及经济纠纷,法院凭借国家法律赋予的公权力,对拒不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扣押、冻结、查封其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且予以变现以清偿债务。所以被执行人一般不会配合,因此,拍卖前的排除瑕疵的工作更为重要。所谓拍卖中,是指召开拍卖会,拍卖师主持拍卖和拍卖成交。传统的拍卖会,一般以公告明示的标的拍卖程序完成而结束,网上拍卖时间相对长菩,但是时间也是事前约定的,是一个阶段。所谓拍卖后,主要是指成交价款回笼和标的移交,属于配合性和提升服务质量成分更多的工作。
    分析拍卖三个阶段工作,我们可以看出,拍卖前的工作虽然工作量巨大、十分重要,但是这一阶段的工作一般都在幕后进行,用互联网语言说是线下服务,既然是幕后、线下,因此r是不公开的,也是缺乏透明度的,拍卖公司承担拍卖如是,法院承担拍卖同样如是。但是如果拍卖机构实施拍卖,由于要受到委托方和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法院实行严格的考核和末位淘汰,同时由于利益诉求不一样,拍卖不成交,拍卖机构颗粒无收,因此这一阶段,拍卖公司必定十r重视且投入主力进行认真工作。法院法官没有这个压力,加上有权力,问题就变的复杂起来。网上司法拍卖因为虚拟空间可以起到了隔离竞买人见面,屏蔽现场竞价拍卖各方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串通行为,使得竞价在公开透明环境中进行。但是,拍卖前大量工作却完全相反,我们不能简单理r为因为实现了网上拍卖,就完全、有效的防止了串通、拍卖由此十全十美,这其实是断章取义,哄哄舆论和领导。在专家和业内人士看来,如果说拍卖会可能产生腐败或者发生串通行为,拍卖前则更加容易。譬如,法官可以在这一阶段,对某些人故意隐瞒或者屏蔽一些与拍卖标的相关的重r情况,甚至制造一些障碍,使意向竞买人知难而退,而对另外一些人不但全方位提供信息,而且尽全力帮助,使得拍卖时标的轻松落入好朋友之手,如果如此,功夫在诗外,仅凭网上拍卖有什么作用呢?又如在接待咨询、来访过程中受收当事人好处等权钱交换行为,都是可能发生的,起码r想象空间。因为在拍卖前漫长时间里,这些关系到拍卖公平正义的工作,是缺乏监督的。如果说因为拍卖公司负责这一工作会产生腐败,那么,换成法官来承担,同样也会产生腐败。这是因为,一是社会大环境使然;二是权利缺乏有效监督使然,自由裁量权溢放,由于身份不一样,这种可r性都远大于拍卖机构承担拍卖时。事实证明,缺乏监督的权利是产生腐败的温床和摇篮,现在只片面的说网上拍卖有利于廉政建设,却一字不谈拍卖前可能发生权利寻租的可能,不知道某些人究竟是不了解拍卖程序还是故意揣着明白装糊涂。
    网上司法拍卖的全面推行,大量繁复的拍卖工作不但会拖垮执行系统、使0本来已经很难的执行难难上添难,还会使一些思想不坚定的法官为腐败所累。实践证明,面对腐败,法院不是世外桃源,同样不具备天生的免疫力。因此,始于2004年的国内法院司法拍卖改革,最终形成了在委托阶段,在法院和拍卖机构之间砌起了一道“防火墙,具体表现为,执行系统只负责执行,不再负责对外委托拍卖。司法辅助机构负责对外委托,并且对司法拍卖工作进行管理。委托时,采取建立司法拍卖机构库、采用电脑配对随机确定拍卖机构。这一改革,通过“制度建设+技术创新,”n法官的权利锁进了笼子。以上海为例,改革十年,上海法院与拍卖有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实现了零违纪,国内类似省份也不是个案,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推行司法网上拍卖,完全适应互联网时代特征,符合提高司法执行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公开化和质量,是大势所趋。但是,如果因此简单n解为法官不但负责执行工作,还自己走上第一线,操刀主持拍卖,权力由此释放,无异于放虎归山。《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早些时候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司法执行资产处置一定由法院实施自行拍卖,2015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n拍卖工作的意见》同样没有这样的规定,同一个法院,半年之中,就一个工作发出两个意见基本相左的规定,令人费解。因此,提出几乎一刀切的法院自行上网拍卖的做法值得商榷,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讲,盲目、一刀切,其后果难免十分严重。


【老兵灼见】司法委托拍卖主体之我见


     上海拍卖协会   林一平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发起人、《拍卖法》起草参与者之一的林一平先生就最高院新规发表《司法委托拍卖主体之我见》
     全国承担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的拍卖企业,正在紧锣密鼓地贯彻最高院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工作要求。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在5月30日最高审判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认真、细致、深入的学习,我发现这同一单位在短短5个月内出台的两个文件,竟然对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等问题有着完全相左的变化,实在令人难以置信。联系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我国司法委托拍卖的历史沿袭和上海司法委托拍卖的实践,有点感概,不吐不快。
    《规定》中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直接明确了人民法院是司法委托拍卖的主体,而且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官员和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也明确各级人民法院是网络拍卖的主体。如此一来,本应以审判、执行、监督为己任的人民法院,不当社会经济活动的仲裁者,改做社会经济活动的一方当事人,着实令人不解。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具体说明,人民法院不应担纲司法委托拍卖主体的职责。
     第一,司法委托拍卖主体应是具有中介性质的专业拍卖机构。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各类中介组织因其立场公正、专业性强在各类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在,在房地产交易中,离开了各类房产中介机构,已经无法实现=常交易。在房地产交易这个成交金额巨大、参与主体众多、日常交易频繁的市场中,工商部门并没有充当市场主体,只是对交易流程和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以此来保证整个市场运营的安全高效。同样,司法委托拍卖也是一种市场经济活动,自然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即,选择具有=介性质的拍卖机构作为拍卖主体。拍卖机构属于中介机构,其对拍卖标的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处分权,而是通过其专业运作,竭诚服务于委托方和竞买方。而人民法院,其对拍卖标的拥有执行权、处分权,再加上拍卖权,不符合拍卖主体的本质特征,显然是不合适的。  
     从实践上看,自1992年8月20日《国办发(1992)4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各级法院、海关、工商的涉讼资产、罚没物资、公物乃至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利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既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也证明了由拍卖机构这一中介组织通过拍卖处置一9价值不易确定的拍品是最具操作性、最为有效的处置方式。
     实际上,人民法院通过委托专业的拍卖中介机构进行拍卖,完全符合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充分行使处分权,完善司法监督权,又契合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发挥市场经济的决定性作用”精神,这何乐而不为呢?
    第二,司法委托拍卖应当按照社会分工原则,由专业的E做专业的事。
     众所周知,司法委托拍P和司法委托鉴定、评估、审计一样,都是属于司法辅助工作,是司法审判、司法执行等司法诉讼执行流程的重要一环。 既然司法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都是由人民法院按照社会分工原则,委托专业机构,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那么,司法委托拍卖为什么就不再让专业的拍卖机构做专业的事呢?
  须ǎ司法委托拍卖是个系统工程。每一件司法委托拍卖标的从委托拍卖到完成执行,几乎都经历了勘察标的、查补证照、搬运入库、刊登公告、拟定规定、张贴告示、现场拍照、摄像配音、编制目录、宣传招商、接受咨询、组织预展、报备工商、实施拍卖、收取价款、交割过户、总结报告、料存档等一系列环环紧扣的工作节点。20多年来,各地拍卖企业以自己的专业能力,通过做好上述每一项工作,服务于司法委托执行工作、服务于竞买人,最大程度地让法官专心于办理案件,不受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干扰,不仅推动了我国法治化进程,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专业分工这一经济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各地拍卖企业与各级人民法院的良好合作已经有了20多年的历史了,为什么现在倒要推倒重来了呢?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及深化改革工作时强调:“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 
    第三,司法委托拍卖中网络平台只是一个工具、网络竞价只是一种方式,不能也不应取代传统拍卖。
     所谓“互联网+”,只是为传统行业插上现代化、信息化的翅膀,使得交易更透明、受众更多,但绝n用互联网取代一切。在司法委托拍卖中,与日常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上的标准化产品相比,司法委托拍卖标的都是价值不易确定的特殊标的,所涉的种类、权属、现状、税费、数量、交割、售后乃至瑕疵风险,以及交易流程中的各项工作都是具有相当专业性、特殊性、复杂性的。这些价值不n确定的特殊标的,既非熟稔法律事务的法官们可以一手掌握的,更非简单的网上竞价可以一言概之、一拍了之的。
     另一方面,网上拍卖,实际上是网络竞价。网络竞价的鼠标轻点,其背后是专业拍卖机构承担的拍卖前、拍卖中、拍卖后的这一系列复杂繁琐的工作,这些工作,直接关系到标的成交价和成交率、直接关系到司法执行案件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关系到法院执法效果以及法律尊严。一句话,网络竞价不能等同于拍卖,也不可能取代拍卖,否则有几百年历史的索斯比、佳士得岂不早就关门大吉?
    第四,司法委托拍卖由法院亲自担纲弊端诸多。
     经过多年的司法委托拍卖实践和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对委托、拍卖实行分离,构筑了防火墙,实现了专业拍卖机构依法依规、专业运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专心办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基本局面。这不正是各级人民法院尊重客观规律、明确自身定位的结果的吗?
     如今的新规,却明确指出由各级人民法院担任司法委托拍卖的主题,直接担当“店小二”。这样一来,人民法院就拥有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身份地位,从实质上推到了“防火墙”,直接面对纷繁复杂的拍卖标的和不计其数的竞买人。即使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司法工作者具有运作拍卖的专业能力和时间精力,他们又将如何限制这“绝对权力”呢?王岐山同志曾多次指出“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客观而言,法院在网络平台自行组织拍卖,是有风险的。其一,商务、工商、公安等监管部门无法监督法院的;作。其二,发生纠纷,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是不负责任的。其三,发生纠纷告组织拍卖的当事法院,肯定不予立案,造成司法救济无门。反之,由法院委托专业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法院、商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可以实施全面监督,假若拍卖企业违规违法,拍卖当事人还能诉诸司法。必须;醒的是,人民法院在司法资源依然紧缺的情况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充当拍卖主体,陷在各类辅助性、事务性的工作中,就真的有助于化解执行难吗?
     第五,司法委托拍卖“上海模式”成效显著。
    “上海模式”是上海司法拍卖各个相关方遵循客观规律、紧扣时代脉搏,进行的一系列制度创新的集合。始终走在前列的上海司法工作者们,于2004年以司法委托拍卖“委拍分离”为抓手,启动司法委托拍卖改革。2011年11月,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成立,并建立了“公拍网”,通过拍卖机构择优制订俏е贫取⒌缒砸『排涠苑包制度、年终考核一票否决等制度,创造性地推出了“72小时在线竞价+同步拍卖”的司法委托拍卖的新模式。形成了拍卖场地、网络平台、公告媒体、资金管理、日常监督等“五个统一”,不仅得到了由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高院等12个部门组成的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监管委员会的高度肯定,而且备受全国政协、中纪委、最高院等7个单位的赞誉。值得一提的是,“上海模式”的拍卖平均成交率达到87%,成交标的平均溢价率达到11%,相关部门十余年来也无一人因此违纪违规,完美实现了“专业机构实施拍卖、线上线下同步竞价、线上线下一体服务、安全廉洁公正高效”的预期效果,为全国司法委托拍卖体制改革提供了可供借鉴、可以复制、可以推广的现实案例。
  作为一名中国拍卖业的老兵,我认为,为了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的不断进步,也为了我们拍卖行业更好的发展,我们务必对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的本质特点、基本原则、历史经验认真总结梳理,借助互联网的优势,按照进步、可行、务实的改革精神,把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做得更好。只有这样,当我们的传统拍卖、专业服务插上“网络竞价”的翅膀后,才能飞得更稳、更高,而不是失去了重心、迷失了方向。

  

营造有序市场环境  开展市场公平竞争

湖北拍卖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石品才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市场经济应该是开放的而不是垄断的。但最近我们从媒体上看到最高院出台了《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该规定共38条,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施行。《规定》全文的意思就是将过去多年以来在全国行之有效的人民法院司法业务委托专业拍卖机构拍卖改为由人民法院通过网络自主拍卖,这种做法值得商榷,理由有五:
    一是不符合中央关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中的开放精神,有市场垄断之嫌。也不符合中央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精神。因为司法拍卖业务由法院执掌,法院成了事实上的司法委托人;诉讼资产网的平台由法院搭建,如果该平台入选网络服务名单库的话,那平台也由法院提供;拍卖的结果是埠戏ㄓ行ё钪找灿煞ㄔ豪慈隙ā7ü偌纫当法官,又要当拍卖标的的委托人,还要带竞买人去勘察标的、了解标的瑕疵,把本来属于专业拍卖机构的事越俎代庖,这就形成了司法业务由法院的高度垄断,没有发挥拍卖这个市场主体的作用。
    二是不严肃。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文应该是十分审慎的,但半年之内却出台了两个截然不同版本的规定。
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法(2015)384号]。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原则上应将拍卖业务委托给符合要求的专业拍卖机构进行”。并规定“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但事隔5个月,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将司法业务由法院“委托拍卖”改为“自主拍卖”。5个月内朝令夕改,失去了国家司o机构的公信力和严肃性。据悉,在18号规定出台之前,包括湖北省高院在内的部分省市高院都在研究起草落实[法(2015)384号]规定。其中:山东高院已出台了从7月1日实施的司法委托拍卖的实施意见。湖北省高院也于7月6日召开了贯彻落实[法(2016)384号]规定的座谈会,其实施细则o在起草中。
    三是执行与拍卖不分,不利于司法队伍的建设。十多年来特别是o几年来,最高院在司法委托拍卖方面应该说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后出台了很多与拍卖相关的规定,如2011年9月15日出台了[法释(2011)21号]、2012年2月6日出台了[法(2012)30号]、2015年12月29日出台了[法(2015)384号]、2016年8月2日出台了[法释(2016)18号]。为了司法队伍的廉政建设,还建立了“防火墙”,搞委托拍卖,后来又开展司法网络委托拍卖,而现在又回归到了历史的原点,完全拆除了“防火墙”,搞司法网络法院自主拍卖,使当事法官处于既是审判者、又是司法业务委托人和拍卖人,这种执、拍不分不利于司法队伍的廉政建设。
    四是不符合国家关于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要求,也没有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据报载:2015年全国拍卖企业6831家,从业人员59696人。多年来全国拍卖行业通过成功地完成司法委托拍卖,为提高全国法院系统的结案率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现在如果最高院实施(法释【2016】18号)规定开展自主网络拍卖后,就弃全国6000多家专业拍卖机构貌还耍而又要另起炉灶,在全国各级法院系统重组一支司法网络拍卖机构和队伍,这极大地浪费了可贵的司法资源,形成了“两头浪费”现象
    五是“一人参与竞拍”的规定不符合-卖的交易规则。大家都知道,拍卖是以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要竞价就必须具备二人或二人以上,但最高院[法释(2016)18号]第11条却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规定一人-拍即可,这不符合“拍卖”的交易规则。
    综上所述,在司法拍卖的问题上,b们认为:最高院不能因网络平台等工具的改变而导致司法拍卖法律关系的改变。因此,我们建议最高院还是应该执、拍分离,采取司法业务直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拍卖机构,由其按照标的的状况和委托人的意愿,宜采取网络拍卖的进行网络拍卖,宜采取现场拍卖的进行现场拍卖,或线上线b同步进行拍卖的方式进行为好。
    总之,我们拍卖人将始终如一地和各级法院在司法业务的委托拍卖方面紧密合作,不忘初心,不丢传统,不辱使命,发挥拍卖这个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使专业机构做专业事,实现历史的担当。为提高我国司法系统的结案率、为国家依宪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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